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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 |
中国法人与外国自然人或外国公司合作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类型定义
一个以上中国法人与一个以上外国自然人或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
二、设立条件
2.1、有符合登记要求的中外合作者及合作条件;
2.2、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2.3、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2.4、有自己的名称及建立符合<<中外合作企业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合作者主体资格材料
3.1A:中国企业法人合作者提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公章;
=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的决议;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银行资信证明或存款余额证明原件一份(资本额或信用额应不低于拟出资额)。
3.1B:外国自然人合作者提供
=以外国自然人合作提供外国合作者的护照; 以外国公司合作提供外国公司合法开业文件。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后的证明书2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3.2、合资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及提供房产证原件核对,4点要求:
―以合资一方或合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
―用途与申报的经营范围一致;
3.3、合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或护照,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2张。
四、承办流程
―-免费咨询―-根据指引―-准备登记材料―-签订代理协议―-工作协助―-办结移交。
五、承办时限
5.1、生 产 型: 45个工作天办结(环保等前置许可批准后起计)。
5.2、非生产型: 45个工作天办结。
六、承办证照
=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非生产型无此项);
=贸工局―-――设立批准文件;
=贸工局―-――公司章程;
=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
=工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公安局――――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公安局――――刻制印章登记卡;
=技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
=国税局-―――国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地税局-―――地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IC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贸工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检验检疫局―--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财政局――――财政登记证正本、副本、登记表;
七、出资期限
=不分期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的,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应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首期出资应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缴足。
八、证照年检
外商投资的公司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1日止向七个部门申办联合年检手续。
前置许可
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股份公司设立,电力供应,煤炭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经营,食盐生产批发,道路货运及客运,车辆维修及报废回收,国际海运及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加油站及成品油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及器械,药品药具,安技防工程及产品,书报杂志,基础电信,人才中介及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上网服务,餐饮娱乐,拍卖,典当,出版业及音像制品,保险,银行,证券,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军工及武器装备,易燃易爆及剧毒放射物品,危化品及危险废物,旅行社,出国中介服务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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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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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资公司的注册登记 |
2. |
外国投资者在深圳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的登记 |
3. |
内、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 |
4. |
内、外资企业税务代理 |
5. |
内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代理申请 |
6. |
内、外资企业的年检 |
7. |
资本验资、审计、资产评估 |
8. |
香港公司、BVI公司、海外公司注册 |
9. |
外国人居留证、就业证、香港公司开业文件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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